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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上单独所有,老婆有份吗,不动产证写

时间:2022-08-09 00:00 文章来源:励志名言 点击次数:

  案件编号

   (2020)行终字第04号173号陆(案件均为化名来自裁判文书网)

  一审诉讼请求

  女方甲起诉:请求撤销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向女方乙出具的“鲁(2019)滕州不动产第0017180号”不动产权证书。

  在一审中确定事实

   A和A是夫妻。婚后,他们于2001年共同购买了位于本案的一套房屋。2019年6月6日,阿南以产权证遗失为由,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其他登记。滕州市自然资源局以鲁(2019)滕州市房地产权证第0012361号证号对阿楠进行了登记,常见情况为“全独”。

   2019年9月4日,甲男与乙女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甲男将上述房屋以40万元的合同价格出售给乙女。当日,一男一女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提交了《不动产转让合同》、身份证、滕州市个人销售房屋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滕州市个人销售房屋增值税免税证明、完税证明、房屋平面图。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询问了A男B女,两人均表示申请登记的房产为单独所有,房产权属清晰,无争议。同日,滕州市自然资源局为该二女办理了房屋登记,并颁发了证号为鲁(2019)滕州房地产权证第001718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

  在得知涉案房产由一男子出售给一女子,并已办理过户登记后,女子甲以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尽到认真审查义务为由,请求撤销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向女子乙颁发的“鲁(2019)滕州房地第0017180号”房地产权属证书。

  一审时,一男一女均称房屋交易实际价格为73.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具有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

   103010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三)不动产权属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原因的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房产界址、空间界址、面积等材料;(五)涉及他人利益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下列情形发生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一)买卖、交换、赠与不动产;……"

   2019年9月4日,一男一女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提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身份证、滕州市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增值税免税证明、完税证明、滕州市房屋平面图。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审核后,对甲男和乙女的房产产权进行了查询,并履行了相关职责。滕州市自然资源局为二女办理了房屋登记,并颁发了产权证。滕州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女A虽对该行政行为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在房地产行政登记中认定的事实。故她要求撤销鲁(2019)滕州房地产权第0017180号房地产权证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不动产转让合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索赔

  上诉人张某女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涉案房屋是上诉人与阿男的夫妻共同财产,阿男无权单独处分。

  二。女B和男A明显有共同入侵的恶意

   2.女子B在涉案交易中明显怀有恶意。涉案房屋在滕州的市场交易价值达到70万至80万元,而第二名女子以40多万元的异常低价与第一名男子达成交易,完全可以证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没有答辩。

  原审第三人,男,未陈述意见。

  被上诉人辩称

  原第三人乙女陈述:

  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合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二。乙女与甲男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已全面履行。涉案房屋已经登记交付,不存在上诉人主张的恶意侵犯其财产权的事实。

  第三,第二名女子善意购买涉案房屋。女方B通过房产中介获得涉案房屋信息,男方A是涉案房屋产权证显示的唯一登记所有人,拥有完全处分权。签订合同前,乙女士已实地查看了涉案房屋,并在订立合同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她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支付了购房款73.8万元。

  上诉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甲男与乙女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庭审中,涉案房屋购买的相关事实及73.8万元的合理市场价均已举证查明,上诉人因证据不足,上诉无事实依据,撤回诉讼。因此,上诉人主张第二女子在涉案交易中有重大过失和恶意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被上诉人滕州市自然资源局受理原审第三人甲男、乙女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后,对双方提交的不动产转让合同、身份证、滕州市个人销售住房个人所得税免税证明、滕州市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免税证明、税收完税证明、房屋平面图等资料进行了审查,询问了不动产产权情况,认定双方提交的材料齐备,并依法作出涉案房屋转移登记,已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涉案登记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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